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佳琦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松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晉溢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重訴字第71號請求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25
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