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1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佳琦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松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晉溢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重訴字第71號請求土地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25

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