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4號
- 原告
- 華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健成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811,5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318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81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