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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李音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4號

原告
華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成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811,5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318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81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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