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李音儀
- 當事人華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4號原 告 華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成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1,5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318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7,81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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