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4號
- 原告
- 華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健成
- 被告
- 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方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8,318元,此項裁定已於100年6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