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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7號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威勳律師
被告
黃坤檳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被告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吳明田
被告
吳吉祥
被告
郭圀成
被告
寇崇善
被告
林澤祥
被告
楊坤元
被告
邱耀慶
被告
羅定卿
被告
吳佳柔
被告
蔡志誠
被告
楊添文
被告
徐瑞隆
被告
黃俊育
被告
李永裕
被告
昇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柔
被告
楊鴻津
上十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被告
簡哲雄
訴訟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伊平
被告
黃李松
被告
林卉娟
被告
李季珍
被告
廖鴻儒
被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郭政弘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郭政宏」記載,應更正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郭政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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