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7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勳律師
- 被告
- 黃坤檳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 複代理人
- 江俊傑律師
- 被告
-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吳明田
- 被告
- 吳吉祥
- 被告
- 郭圀成
- 被告
- 寇崇善
- 被告
- 林澤祥
- 被告
- 楊坤元
- 被告
- 邱耀慶
- 被告
- 羅定卿
- 被告
- 吳佳柔
- 被告
- 蔡志誠
- 被告
- 楊添文
- 被告
- 徐瑞隆
- 被告
- 黃俊育
- 被告
- 李永裕
- 被告
- 昇大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柔
- 被告
- 楊鴻津
- 上十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俊傑律師
- 被告
- 簡哲雄
- 訴訟代理人
- 江俊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簡伊平
- 被告
- 黃李松
- 被告
- 林卉娟
- 被告
- 李季珍
- 被告
- 廖鴻儒
- 被告
-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郭政弘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育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郭政宏」記載,應更正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郭政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