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字第7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威勳律師 被 告 黃坤檳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被 告 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明田 被 告 吳吉祥 郭圀成 寇崇善 林澤祥 楊坤元 邱耀慶 羅定卿 吳佳柔 蔡志誠 楊添文 徐瑞隆 黃俊育 李永裕 昇大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柔 被 告 楊鴻津 上十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被 告 簡哲雄 訴訟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簡伊平 被 告 黃李松 林卉娟 李季珍 廖鴻儒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郭政弘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郭政宏」記載,應更正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郭政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