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喬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 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 國99年8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月,已於100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誤,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王慧萍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10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1 │喬台工業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99年8月9日 │500,000元 │A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行 │ │ │ │ │ │莊金得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