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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請人
騰慶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3月2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12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12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台幣)│ │├──┼───────┼──────┼──────┼─────┼────┤│001 │騰慶新國際開發│京城商業銀行│99年9月28日 │360,000元 │0000000 ││ │有限公司吳清池│東台南分行 │ │ │ │├──┼───────┼──────┼──────┼─────┼────┤│002 │騰慶新國際開發│京城商業銀行│99年11月28日│360,000元 │0000000 ││ │有限公司吳清池│東台南分行 │ │ │ │├──┼───────┼──────┼──────┼─────┼────┤│003 │騰慶新國際開發│京城商業銀行│99年12月28日│360,000元 │0000000 ││ │有限公司吳清池│東台南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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