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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田玉芬
  • 法定代理人
    吳清池

  • 原告
    騰慶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12號聲 請 人 騰慶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3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12號公示催 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劉紀君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12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 │001 │騰慶新國際開發│京城商業銀行│99年9月28日 │360,0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吳清池│東台南分行 │ │ │ │ ├──┼───────┼──────┼──────┼─────┼────┤ │002 │騰慶新國際開發│京城商業銀行│99年11月28日│360,0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吳清池│東台南分行 │ │ │ │ ├──┼───────┼──────┼──────┼─────┼────┤ │003 │騰慶新國際開發│京城商業銀行│99年12月28日│360,0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吳清池│東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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