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騰慶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3月2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12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12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台幣)│ │├──┼───────┼──────┼──────┼─────┼────┤│001 │騰慶新國際開發│京城商業銀行│99年9月28日 │360,000元 │0000000 ││ │有限公司吳清池│東台南分行 │ │ │ │├──┼───────┼──────┼──────┼─────┼────┤│002 │騰慶新國際開發│京城商業銀行│99年11月28日│360,000元 │0000000 ││ │有限公司吳清池│東台南分行 │ │ │ │├──┼───────┼──────┼──────┼─────┼────┤│003 │騰慶新國際開發│京城商業銀行│99年12月28日│360,000元 │0000000 ││ │有限公司吳清池│東台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