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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李音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29號

聲請人
全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明
訴訟代理人
柯明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5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8
    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53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9年8月18日刊登新聞紙,有該新聞紙1
    份附卷可佐。
三、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29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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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兆豐國際商業│99年6月4日  │13,000元  │AN0000000 │
│    │展基金會賴明詔    │銀行府城分行│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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