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29號
- 聲請人
- 全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學明
- 訴訟代理人
- 柯明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5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8
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53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9年8月18日刊登新聞紙,有該新聞紙1
份附卷可佐。
三、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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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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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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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兆豐國際商業│99年6月4日 │13,000元 │AN0000000 │
│ │展基金會賴明詔 │銀行府城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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