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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翁金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請人
陳其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9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宣告
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91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0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94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強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32649-4       │股票        │1     │1000    │      │
├──┼──────────────┼──────────┼──────┼───┼────┼───┤
│002 │強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03 │強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112-9         │股票        │1     │40      │      │
├──┼──────────────┼──────────┼──────┼───┼────┼───┤
│004 │強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1327-8        │股票        │1     │24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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