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6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4號
- 聲請人
- 東明鋁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幸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8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99年11月24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6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東明鋁材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成│100年1月6日 │79,959元 │AA0000000 │ ││ │司吳幸一 │功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