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4號聲 請 人 東明鋁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幸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87號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99年11月24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吳俊達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6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東明鋁材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成│100年1月6日 │79,959元 │AA0000000 │ │ │ │司吳幸一 │功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