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9號
- 聲請人
- 益勝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建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7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0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69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益勝科技企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西台南│99年9月15日 │57,523元 │ED0000000 ││ │司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