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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廖建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9號

聲請人
益勝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7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0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69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益勝科技企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西台南│99年9月15日 │57,523元 │ED0000000 ││ │司 │分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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