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87號聲 請 人 吳錦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21號公 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2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287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1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 │1 │260 │ ├──┼──────────┼────────┼──┼──┤ │002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 │1 │280 │ ├──┼──────────┼────────┼──┼──┤ │003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0 │1 │70 │ ├──┼──────────┼────────┼──┼──┤ │004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0 │1 │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