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1號
- 聲請人
- 陳明崑即勝楠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68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2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
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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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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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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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勝楠企業社陳明崑 │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99年12月31日 │24,419元 │A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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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勝楠企業社陳明崑 │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99年11月30日 │8,294元 │A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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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勝楠企業社陳明崑 │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99年12月31日 │16,206元 │AA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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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勝楠企業社陳明崑 │京城商業銀行西港分│99年12月31日 │4,595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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