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6號聲 請 人 許春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68號公 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2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蘇玟心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26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1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