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62號聲 請 人 吳怡慧 代 理 人 吳葉美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70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 於99年12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吳幸芳 ┌──────────────────────────────┐ │附表: 100年度除第362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1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2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3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4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5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6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7 │台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股票│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