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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杭起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81號

聲請人
全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念慈
訴訟代理人
黃坤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8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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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全善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台南分│100年1月20日│45,440元  │AA0000000 │
│    │司郭念慈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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