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93號聲 請 人 唐麗英 訴訟代理人 陳枸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43號公 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4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蘇玟心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93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1 │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34019-9 │1 │200 │ ├──┼──────────┼───────┼──┼──┤ │002 │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0-NX-60075-4 │1 │45 │ ├──┼──────────┼───────┼──┼──┤ │003 │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5-NX-92454-2 │1 │9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