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唐麗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393號聲 請 人 唐麗英 住桃園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發行公司「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即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