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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1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11號

聲請人
和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8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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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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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和儒國際有限公司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開│100年1月31日  │283,000元         │AW0000000       │    │
│    │毅賢              │元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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