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12號聲 請 人 李建彰即李宏源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0年度司催字第6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 於100年2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首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幸芳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12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李宏源企業│台灣中小企業│100年2月8日 │71,000元│AZ0000000 │ │ │社李建彰 │銀行學甲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