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17號聲 請 人 李高秀梅即怡德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0年2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黃心怡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1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怡德企業社李高秀梅│元大商業銀行府城分│100年2月10日 │96,650元 │AF0000000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