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22號聲 請 人 億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信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2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億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0年1月31日 │36,500元 │NG0000000 │ │ │ │司潘信宇 │新營分行 │ │ │ │ │ ├──┼─────────┼─────────┼───────┼─────────┼────────┼──┤ │002 │億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100年2月28日 │31,700元 │NG0000000 │ │ │ │司潘信宇 │新營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