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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林雯娟

  • 當事人
    洪瓊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5號聲 請 人 洪瓊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0 年2 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建新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5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0 │ │1 │1000 │ │ ├──┼──────────────┼──────────┼──────┼───┼────┼───┤ │002 │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 │1 │3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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