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52號聲 請 人 東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文 代 理 人 陳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 │001 │吉昌拉鏈工業有限公│京城商業銀行六甲分│100年2月25日│6,358元 │0000000 │ │ │司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