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99號聲 請 人 漢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民奇 代 理 人 林郁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3月9日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3月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雅慧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99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1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安南分│100年1月5日 │30,618元 │DR0000000 │ │ │ │司曾盛烘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