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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童來好

  • 當事人
    何珈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02號聲 請 人 何珈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4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凌昇裕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0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江力企業股份有限公│京城商業銀行安和分│100年4月8日 │40,262元 │0000000 │ │ │ │司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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