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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0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507號

聲請人
東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日東
訴訟代理人
李欣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6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0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佳林開發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100年1月26日  │151,680元         │0000000         │    │
│    │司                │台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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