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14號聲 請 人 林保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4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0年4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0年10月31日(期間之末日10月30日為星期日,以次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瓊蘭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14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東姓名 │張數│股數 │ │ │ │ │ │ │ │ ├──┼──────────┼───────┼──────┼──┼───┤ │ 1 │燦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E0000000-0 │林保卿 │1 │10,000│ ├──┼──────────┼───────┼──────┼──┼───┤ │ 2 │燦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0000-0 │林保卿 │1 │ 1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