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14號
- 聲請人
- 林保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0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0年4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
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0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0年4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0年10月
31日(期間之末日10月30日為星期日,以次日代之)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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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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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東姓名 │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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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燦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E0000000-0 │林保卿 │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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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燦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0000-0 │林保卿 │1 │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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