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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蔡盈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14號

聲請人
林保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0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0年4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
    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0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0年4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0年10月
    31日(期間之末日10月30日為星期日,以次日代之)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14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東姓名    │張數│股數  │
│    │                    │              │            │    │      │
├──┼──────────┼───────┼──────┼──┼───┤
│ 1  │燦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E0000000-0 │林保卿      │1   │10,000│
├──┼──────────┼───────┼──────┼──┼───┤
│ 2  │燦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NX0000000-0 │林保卿      │1   │   196│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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