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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高俊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32號

聲請人
仕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書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0年5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3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尚余企業股份有限公│京城商業銀行大同分│100年1月31日│423,125元 │AW0000000 ││ │司 │行 │ │ │ │├──┼─────────┼─────────┼──────┼─────┼─────┤│002 │尚余企業股份有限公│京城商業銀行大同分│100年1月31日│440,878元 │AW0000000 ││ │司 │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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