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32號聲 請 人 仕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書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0年5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蔡雅惠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3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尚余企業股份有限公│京城商業銀行大同分│100年1月31日│423,125元 │AW0000000 │ │ │司 │行 │ │ │ │ ├──┼─────────┼─────────┼──────┼─────┼─────┤ │002 │尚余企業股份有限公│京城商業銀行大同分│100年1月31日│440,878元 │AW0000000 │ │ │司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