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3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32號
- 聲請人
- 仕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書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0年5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3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尚余企業股份有限公│京城商業銀行大同分│100年1月31日│423,125元 │AW0000000 ││ │司 │行 │ │ │ │├──┼─────────┼─────────┼──────┼─────┼─────┤│002 │尚余企業股份有限公│京城商業銀行大同分│100年1月31日│440,878元 │AW0000000 ││ │司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