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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37號

聲請人
廖逸霖即晟展實業社
代理人
林恩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張,因不慎遺失,前
    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
    國100年5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6月,已於100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據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誤,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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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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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尚燁機械科技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開元分│100年4月3日 │14,400元  │AY0000000 │
│    │有限公司陳怡璋  │行                    │            │          │          │
├──┼────────┼───────────┼──────┼─────┼─────┤
│ 02 │一億機器廠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100年6月30日│25,250元  │ED00000000│
│    │限公司          │                      │            │          │          │
├──┼────────┼───────────┼──────┼─────┼─────┤
│ 03 │勝昱企業社陳國勝│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100年6月10日│34,800元  │G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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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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