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3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37號
- 聲請人
- 廖逸霖即晟展實業社
- 代理人
- 林恩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張,因不慎遺失,前
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
國100年5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6月,已於100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據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誤,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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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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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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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尚燁機械科技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開元分│100年4月3日 │14,400元 │AY0000000 │
│ │有限公司陳怡璋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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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一億機器廠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100年6月30日│25,250元 │ED00000000│
│ │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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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勝昱企業社陳國勝│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100年6月10日│34,800元 │G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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