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廖逸霖即晟展實業社 代 理 人 林恩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張,因不慎遺失,前 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5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月,已於100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王慧萍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3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1 │尚燁機械科技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開元分│100年4月3日 │14,400元 │AY0000000 │ │ │有限公司陳怡璋 │行 │ │ │ │ ├──┼────────┼───────────┼──────┼─────┼─────┤ │ 02 │一億機器廠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100年6月30日│25,250元 │ED00000000│ │ │限公司 │ │ │ │ │ ├──┼────────┼───────────┼──────┼─────┼─────┤ │ 03 │勝昱企業社陳國勝│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100年6月10日│34,800元 │GN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