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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48號

聲請人
艾迪昇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遠
代理人
林秉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55號裁定公
    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48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田原香食品│台北富邦商業│100年1月30日│52,500元  │HN0000000 │
│    │商行田乃彣│銀行永康分行│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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