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78號聲 請 人 林芝 代 理 人 林俐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謝明達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78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 │1 │120 │ │ ├──┼──────────────┼──────────┼──────┼───┼────┼───┤ │002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 │1 │112 │ │ ├──┼──────────────┼──────────┼──────┼───┼────┼───┤ │003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 │1 │123 │ │ ├──┼──────────────┼──────────┼──────┼───┼────┼───┤ │004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 │1 │71 │ │ ├──┼──────────────┼──────────┼──────┼───┼────┼───┤ │005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 │1 │2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