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81號聲 請 人 鉅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礎 訴訟代理人 李朝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5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乃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0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0年6月17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12月16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曾美滋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8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環球水泥股份 │中國信託商業銀│98年12月25日│ 26,600元 │EN0000000 │ │ │公司 │行東台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