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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81號

聲請人
鉅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建礎
訴訟代理人
李朝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
    乃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0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0年6月17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12月16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8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環球水泥股份  │中國信託商業銀│98年12月25日│ 26,600元 │EN0000000 │
│    │公司          │行東台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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