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9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93號
- 聲請人
- 群峰園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和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
聲請本院以中華民國100年度司催字第28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
於100年6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
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首開規定,聲請
人之聲請,自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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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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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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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冠綸景觀園藝工程馮│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100年6月13日│6,280元 │FN0000000 │
│ │志良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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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財團法人法性寶林文│京城商業銀行玉井分│100年5月30日│113,400元 │0000000 │
│ │教基金會董鳳霞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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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財團法人法性寶林文│京城商業銀行玉井分│100年6月10日│12,758元 │0000000 │
│ │教基金會董鳳霞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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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楊智乾 │京城商業銀行歸仁分│100年5月30日│14,245元 │0000000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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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四季春園藝造景鄭致│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赤│100年5月31日│11,060元 │MU0000000 │
│ │志 │崁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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