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593號聲 請 人 群峰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和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中華民國100年度司催字第28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100年6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首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吳幸芳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593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冠綸景觀園藝工程馮│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100年6月13日│6,280元 │FN0000000 │ │ │志良 │行 │ │ │ │ ├──┼─────────┼─────────┼──────┼─────┼─────┤ │002 │財團法人法性寶林文│京城商業銀行玉井分│100年5月30日│113,400元 │0000000 │ │ │教基金會董鳳霞 │行 │ │ │ │ ├──┼─────────┼─────────┼──────┼─────┼─────┤ │003 │財團法人法性寶林文│京城商業銀行玉井分│100年6月10日│12,758元 │0000000 │ │ │教基金會董鳳霞 │行 │ │ │ │ ├──┼─────────┼─────────┼──────┼─────┼─────┤ │004 │楊智乾 │京城商業銀行歸仁分│100年5月30日│14,245元 │0000000 │ │ │ │行 │ │ │ │ ├──┼─────────┼─────────┼──────┼─────┼─────┤ │005 │四季春園藝造景鄭致│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赤│100年5月31日│11,060元 │MU0000000 │ │ │志 │崁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