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61號
- 聲請人
- 鑫餘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珀琛
- 代理人
- 凃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欄關於編號016票面金額(新台幣)「85,74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5,748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