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67號聲 請 人 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三元 訴訟代理人 黃金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0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08 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31日屆滿(屆滿日1 月29日適為週六休息日,順延二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洪浩容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6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天一藥廠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新營分│99年7月20日 │350,000元 │DD0000000 │ │ │ │司陳三元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