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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74號

聲請人
固輝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薇蓁
代理人
薛佳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42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8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
    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7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固輝工程開發股份有│兆豐銀行台南分行  │99年5月15日   │8,190元           │DH0000000       │    │
│    │限公司黃薇蓁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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