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冠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忠生
以上上訴人與林世源間因101年度勞訴字第47號給付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18,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