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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4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47號

上訴人
被告
冠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生

以上上訴人與林世源間因101年度勞訴字第47號給付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18,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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