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周素秋
- 當事人賴欣愉、與被告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5號原 告 賴欣愉 以上原告與被告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軒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寶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雖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299,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470元,尚不足50,4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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