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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69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9號

原告
蔡榮膺
被告
鍵誠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雅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1,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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