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4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478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債務人
- 昌聖矽鋼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江楊
- 債務人
- 洪麗月
- 號4樓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肆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