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46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467號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林潔岑
- 債務人
- 鍾蔡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