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08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086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慧珊
- 債務人
- 洪麗月
- 債務人
- 昌聖矽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江楊
- 號4樓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四、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