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28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287號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宗平
- 債務人
- 宜欣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卓水吉
- 債務人
- 陳淑芳
- 債務人
- 方秋招
- 債務人
- 趙敏玲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柒佰陸拾玖萬伍仟元②捌拾伍萬伍仟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0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叁佰肆拾貳萬元②叁拾捌萬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述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