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15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151號
- 債權人
- 祥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俊忠
- 債務人
- 張世朋即高群實業社
號1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零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