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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65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657號

債權人
李秉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浚錫、陳勝介、陳勝五、陳勝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原列第三人陳勝華為債務人,惟陳勝華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死亡,故本院乃命債權人查報陳勝華之繼承人,經債權人改列蘇美惠、陳資文、陳恆生、陳奕生等人為債務人,嗣後改列陳浚錫、陳勝介、陳勝五、陳勝元等人為債務人,然依本院所調取之101年度司繼字第754號卷及所查詢之101年度司繼字第868號案件基本資料,上述債務人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是本件債權人至今仍未能補正適格之債務人,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657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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