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765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657號
- 債權人
- 李秉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浚錫、陳勝介、陳勝五、陳勝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原列第三人陳勝華為債務人,惟陳勝華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死亡,故本院乃命債權人查報陳勝華之繼承人,經債權人改列蘇美惠、陳資文、陳恆生、陳奕生等人為債務人,嗣後改列陳浚錫、陳勝介、陳勝五、陳勝元等人為債務人,然依本院所調取之101年度司繼字第754號卷及所查詢之101年度司繼字第868號案件基本資料,上述債務人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是本件債權人至今仍未能補正適格之債務人,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