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8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9827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洪進明
- 債務人
- 蔡丞怡即蔡秀玲即德鴻實業社
- 債務人
- 魏奇銳即魏川達
- 債務人
- 蔡秀瑗
- 1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陸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