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6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614號
- 債權人
- 林秋蓮
- 債務人
- 蔡秀玲即德鴻實業社
- 債務人
- 蔡仙福
1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1614號│├──┬─────┬─────┬─────┬──────┬──────┤│編號│發 票 人│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發 票 日 │ 利息起算日 ││ │ │(新台幣)│ │ │(即退票日)│├──┼─────┼─────┼─────┼──────┼──────┤│001 │德鴻實業社│500,000元 │AB0000000 │101年5月30日│101年5月30日│├──┼─────┼─────┼─────┼──────┼──────┤│002 │德鴻實業社│440,000元 │MU0000000 │101年5月15日│101年5月15日│├──┼─────┼─────┼─────┼──────┼──────┤│003 │德鴻實業社│250,000元 │MU0000000 │101年5月30日│101年6月21日│├──┼─────┼─────┼─────┼──────┼──────┤│004 │德鴻實業社│200,000元 │MU0000000 │101年5月22日│101年6月21日│├──┼─────┼─────┼─────┼──────┼──────┤│005 │德鴻實業社│200,000元 │MU0000000 │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21日│├──┼─────┼─────┼─────┼──────┼──────┤│006 │德鴻實業社│250,000元 │MU0000000 │101年5月18日│10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