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7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722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建良
- 債務人
- 光奇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樓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黃澄洲
- 債務人
- 蔡裕華
- 債務人
- 李素芬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人 之4
一、債務人光奇有限公司、黃澄洲、蔡裕華、李素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澄洲、蔡裕華、李素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蔡裕華、黃澄洲、李素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