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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9號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景元
2樓至16樓
2樓至16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景元於民國86年1月17日向聲請人申辦透支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89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陳景元2200│自民國087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350000│0000000000│06月02日起 │ │ ││ │元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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