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936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364號
- 債權人
- 林秋蓮
- 債務人
- 蔡丞怡即德鴻實業社
- 債務人
- 蔡仙福
4樓之3
1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伍拾萬元②肆拾肆萬元③貳拾伍萬元④貳拾萬元⑤貳拾萬元⑥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②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③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④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⑤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⑥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